关于印发2013年安徽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13-04-18 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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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督秘〔2013〕200号
关于印发2013年安徽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做好我省2013年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方案》(卫办监督函〔2013〕2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13年安徽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订完善本地区具体工作方案,加强实施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同时,各地要加强对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的分析研判,高度重视发现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并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填报监测结果、上报工作总结。今年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将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我厅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安徽省卫生厅
2013年4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13年安徽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进一步扩大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的覆盖面,系统掌握和分析全省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防范饮用水污染危害人群健康,为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支持。
二、监测范围
根据《2013年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将广德县、宿松县、庐江县等15个县级区域纳入国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2013年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区域的具体名单见附表1。
三、水质监测
(一)监测点的设置
1.城市市政供水。每个市级、县级监测区域内的市政供水全部纳入国家监测网。每个市政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省会城市城区设置40个末梢水监测点,地级市城区设置20个末梢水监测点,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10个末梢水监测点;其中学校末梢水监测点设置比例,应不低于本监测区域末梢水监测点设置总数的10%。
2. 城市自建集中式供水。每个市级、县级监测区域至少将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或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3个城市自建水厂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3个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净水工艺的自建水厂。每个城市自建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和1个末梢水监测点。
3.城市二次供水。每个市级、县级监测区域至少将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或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10个二次供水设施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10个的,全部纳入;其中应至少包括1个学校二次供水设施。每个二次供水设施设置1个监测点。
4.农村集中式供水。每个县级监测区域选择8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8个的,全部纳入;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和1个末梢水监测点。
5.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每个县级监测区域至少将5所有自建设施供水的农村学校纳入国家监测网,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每个学校选取1个自建供水设施,每个设施设置1个监测点。
6. 农村分散式供水。每个县级监测区域设置2个农村分散式供水监测点纳入国家监测网。
各地可根据实际,在此基础上增加监测点,监测点原则上应当固定,以反映水质长期变化趋势。
(二)监测频率和监测指标
各监测区域的不同类型水质监测点按照下表要求开展监测
类型 |
监测频率 |
监测点 |
监测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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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饮 用 水 |
市 政 供 水 |
出厂水 |
丰水期1次 |
全部监测点 |
全分析 |
枯水期1次 |
全部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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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梢水 |
丰水期1次 |
10%的监测点 |
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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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的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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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水期1次 |
全部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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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建 供 水 |
出厂水 |
丰水期1次 |
全部监测点 |
全分析 |
|
枯水期1次 |
全部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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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梢水 |
丰水期1次 |
1个监测点 |
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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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的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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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水期1次 |
全部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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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 |
丰水期1次 |
每个市级监测区域内选择3个监测点 |
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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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的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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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水期1次 |
全部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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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村 饮 用 水 |
集中式供水 |
出厂水 |
丰水期1次 |
全部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枯水期1次 |
全部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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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梢水 |
丰水期1次 |
全部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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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水期1次 |
全部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
学校自建设施供水 |
丰水期1次 |
全部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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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水期1次 |
全部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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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式供水 |
丰水期1次 |
全部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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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水期1次 |
全部监测点 |
常规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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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全分析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暂不作要求。 2.常规指标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常规水质指标,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暂不作要求。 3.消毒剂余量和消毒副产物指标根据实际使用消毒剂情况确定,分散式供水不检测。 4.我省的丰水期系每年的6月份至9月份,枯水期系每年的11月份至次年的1月份。各监测区域内全部监测点的丰水期样品,城市市政供水、城市自建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农村学校自建式供水监测点的枯水期样品应在此期间采集。 5.列入2012年监测区域的地区,在本实施方案下达前已完成了今年工作中要求的枯水期检测任务的(其中,城市市政供水、城市自建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农村学校自建式供水的水样采集日期应为今年的1月份期间),可不重新监测,但应按方案要求的时限前进行信息录入、上报。 6.城市二次供水监测点中丰水期需开展全分析的3个监测点,应尽可能选择同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的不同类型材质(如:水泥、玻璃钢、不锈钢等)蓄水设施的二次供水。 |
(三)水样的采集与保存
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应当为用户取水口处;分散式供水应为家庭储水器内。
(四)水质检验与评价
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49—2006)执行。
四、饮用水卫生监督
对纳入国家监测网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含城市市政供水、城市自建设施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卫生监督检查(含要求开展的水质快速检测项目),记录监督信息,填报《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报告表》。
五、水质检验能力监测
各地对辖区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每半年开展1次监测。
六、结果报告
(一)监测发现的水质和健康危害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对于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事件应当及时报告省卫生厅。
(二)各类型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信息和城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水质监测信息以及水质检测能力监测信息通过“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各地确定监测点后按照《城市供水及农村学校供水监测点基本信息表》登记基本信息。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季度第3个月中旬前填报,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水质检测能力监测信息于6月中旬前和12月中旬前填报。报告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
(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国家健康危害监测信息系统”中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系统” 进行互联网直报,各地按照《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基本信息表》登记基本信息。并分别于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上报监测数据。
(四)2013年12月10日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分别将本辖区内水质监测(包括城市和农村)与供水单位监督检查的汇总分析结果报送至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请各市级和省直管县卫生行政部门于2013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年度工作总结报送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并报安徽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邮箱(ahysjc@126.com)。同时,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汇总分析全省水质监测(包括城市和农村)结果、全省水质检测能力监测结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汇总分析全省供水单位监督检查开展情况,并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汇总分析报告上报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七、质量控制
(一)承担水质实验室检测的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认可,建立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使用快检设备开展现场水质检测,必须经过仪器校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定期开展全省水质监测质量考核工作。
(二)承担各项监测任务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卫生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
(三)各监测区域要制定严格的网络直报工作质量审核制度,并指定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审核员,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所有监测数据必须经审核合格后方可上报。未通过审核的信息,具体信息填报人应当在信息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并重新上报。2013年5月10日前,各监测区域将负责不同的网报系统审核的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分别上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卫生科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饮用水与学校卫生监管处。
八、职责分工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所需的经费。适时开展督导检查与考核,确保有关工作任务与要求落实到位。按时上报工作总结和监督监测结果,及时发布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等。
(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饮用水卫生监测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负责全省饮用水卫生监测的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工作;承担除合肥市区及所辖各县以外各监测区域的水质非常规指标检测工作;负责全省水质监测(包括城市和农村)结果、水质检测能力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上报。
(三)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完成安徽省饮用水监测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负责全省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和现场水质快速检测的培训;负责全省供水单位监督检查开展情况的汇总、分析、上报。
(四)各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完成本监测区域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工作(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应承担合肥市区及所辖各县监测区域的水质非常规指标的检测工作);负责完成本监测区域水质监测(包括城市和农村)结果和委托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的水质非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的网络填报工作;负责及时出具水质检验报告并报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
(五)各市、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纳入监测范围的供水单位(含城市市政供水、城市自建设施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完成监督检查结果的网络填报工作;根据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监督检查情况和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的水质检测报告,及时跟进监管措施,对监督、监测不合格的单位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的公示、预警工作。
(六)水样采集工作。城市市政供水、城市自建设施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出厂水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出设施水的采样,由卫生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合完成,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制作《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水样的采集;对于上述供水单位的末梢水、农村分散式供水的采样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
(七)水质检验能力监测工作。已纳入监测区域的水质检验能力监测信息由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填报;对未纳入2013监测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验能力监测工作,所属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培训,并授予相应填报权限,由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填报。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与保障。
饮用水卫生安全事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与基础。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对于掌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变化趋势、及时发现与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提高对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并根据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决议》中“从2013年初开始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保障饮用水卫生检测”的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为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明确职责,落实任务与责任。
各监测区域的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与分工,细化目标与任务,严格做到布点设置科学、规范采集样品、严把检测质量、按时报告结果、及时跟进处置、认真上报信息,并强化协调与配合,确保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有序、有力推进。除合肥市辖区外的各监测区域水质非常规指标,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检测任务的,其相关检测水样的具体送样时间,由各监测区域商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同时,各地要将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完成情况列入有关地区、单位和个人的工作绩效考核、执法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督查与考核,严格实行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请各监测区域于5月10日前将《各监测区域饮用水卫生监测点设置情况统计表》上报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饮用水与学校卫生监管处。
(三)统筹规划,提高能力与水平
各地要按照《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保障规划(2011—2020年)》、《全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本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人员与技术培训,按时限要求达到规定的水质检测能力。同时,各地要针对前期出现的问题,及时开展水质基线调查,完善监督监测方案,确定本地区需要实施经常性监测的重点指标,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水质自动在线监测工作,以提升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质量与水平。
(四)加强沟通,大力宣传与引导
各地要通过定期召开部门间联席会议、信息沟通会等形式,进一步完善部门间水质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水源水质和水质检测等信息,并主动将饮用水监测工作信息及时上报政府和反馈至相关部门。同时,要广泛开展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引导社会、群众形成科学的饮用水安全理念和正确的饮用水安全行为,及时消除不必要疑惑或恐慌。要通过及时稳妥发布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设立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点固定标志牌等形式,扩大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要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形成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其他相关工作
一是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中有关采样、检测、检查、督查、考核等原始记录,并及时归档。二是按时、规范、准确上报各类监督监测信息、结果及工作总结(上报至省卫生厅的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监督点/供水单位基本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监测/监督结果分析、监测能力建设情况、违法单位查处情况、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三是为方便工作联系,各地要按照《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联络人名单上报表》的要求,确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联络人,于5月10日前将人员名单上报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饮用水与学校卫生监管处。四是《安徽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简讯》将继续编发,请各地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至安徽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邮箱(ahysjc@126.com)。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联系人:姜 明;联系电话:0551—62998062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饮用水与学校卫生监管处
联系人:李 军;联系电话:0551—63621002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卫生科
联系人:王志强;联系电话:0551—63674931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检验科
联系人:单晓梅;联系电话:0551—63674882
附表:1.2013年纳入安徽省“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的监测区域名单
2.城市供水及农村学校供水监测点基本信息表
3.农村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基本息表
4.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报告表
5.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报告表
6.安徽省各监测区域需予以重点监测的水质指标上报表
7.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联络人名单上报表
8.各监测区域饮用水卫生监测点设置情况统计表
附表1
2013年纳入安徽省“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的监测区域名单
合肥市、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巢湖市、庐江县;
滁州市、全椒县、定远县、天长市;
阜阳市、太和县、临泉县、界首市;
马鞍山市、当涂县、和县、含山县;
芜湖市、芜湖县、无为县;
亳州市、蒙城县;
宣城市、宁国市、泾县;
铜陵市、铜陵县;
安庆市、枞阳县、太湖县;
淮南市、凤台县;
淮北市;
黄山市、歙县、祁门县;
宿州市、灵璧县;
六安市、霍山县;
蚌埠市、怀远县;
池州市、东至县;
广德县、宿松县;